一、检察机关建立专家管理体系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执法体系中的法律监督机构,主要担负法律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公安、国安、监所等司法机关的侦查与执行活动以及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等。侦查、审查、监督、诉讼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有较强的专业性较,强调理论的研究及实践,因此,在检察机关实施知识管理的时候,有必要通过建立起内部的检察专家管理体系来作为知识管理建设工作的一个亮点,以点带面,推动知识管理在检察机关里的实施与深入开展。
建立专家体系的意义和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树立工作权威
检察机关的业务内容可以大体分为侦查业务、审查工作、综合管理三部分,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专家,本身是属于在各自业务领域内的资深型专家,可以在工作中树立相应的权威,有利于对检察各项工作的开展起到正面、积极地推动作用。
2、业务指导与培训
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部委规章的指导与规范下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体现出工作的业务性与独立性,经常面临较为复杂的工作局面,专家可以在检察工作的业务开展中起到相当大的指导作用;同时由于新人晋职及内部轮岗,对员工的培训和快速融入工作方面也能起到相当大的推进作用。
3、有利于知识管理的开展
检察机关作为知识密集型组织,随着近年来公务员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单位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显性与隐性知识,这为开展知识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检察专家可以作为知识管理开展中的中坚力量,体现以知识为基础的人力资本的特殊聚合效应和价值规律,发挥在知识沉淀、共享、学习应用与创新上的带头作用,从而提升检察机关干部整体的业务能力与知识管理水平,建立起属于检察机关自身特色的知识管理模式。
二、检察机关的专家管理机制的建立
在知识管理框架下建立检察机关的专家管理机制,需要全面考虑检察机关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全面、系统、科学的构建专家管理体系。
图1 专家管理体系框架
构建检察机关的专家管理体系,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工作:
1、检察专家的界定
检察机关的专家与通常在企业推行知识管理所选出的专家不同,他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称号,首先是专家属于特定称谓,是检察体系内部的一种荣誉称号,通常会享受一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的待遇。其次专家是在法律政策研究、检察管理工作及检察技术研究等方面有一定贡献的资深型员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与阅历,以及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是其共同的特点,因此,在建立符合检察机关自身工作特点与要求的专家评选机制时,可从思想品德、工作贡献、业务素质、创新研究等几方面明确相应的评选标准,作为选拨专家的依据。
2、明确职责
检察专家的工作职责可以体现在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结合不同的业务领域,如侦查办案、监督审查、诉讼、理论研究、行政管理等业务领域内设定对应的专家工作职责,设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在业务指导、答疑解惑、员工培训、政策研究、检察创新等方面关于知识传播、知识沉淀及知识创新的工作要求。此述内容可以在必要时,或者检察机关具备绩效考核的基础条件下,可以考虑纳入到绩效考核体系中。
3、专家激励
检察机关从组织性质上属于国家管理机构,专家首先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的身份待遇,同时,作为专家体系中的成员,需要对专家采取激励措施,结合知识型员工的工作特点来充分发挥专家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措施包括:给予一定的称号荣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晋升、培训学习机会,媒体宣传,工作优先支持,学习与研究保障及物质奖励等,从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相结合来进行激励。
三、知识管理下的专家管理运作模式
在知识管理,专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首先他不是特定的行政机构设置或者常设的编制组成,那么在知识管理的框架范畴内,如何更好地通过知识管理相关的行为规范来指导专家的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在业务工作的作用,促进检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这些需要根据检察机关单位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自身工作特点的知识管理框架下专家管理的运作模式。
图 2 知识管理下的专家运作模式整体框架
依照知识管理工作中的“管理+IT”核心思想,检察机关的专家管理模式也需要遵循从管理规范与IT建设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内容重点开展:
1、知识管理行为规范
检察专家首先是作为检察机关的知识型员工,与内部广大检察干部员工一样,在知识管理相关制度与行为准则指导下开展相应的知识管理建设工作。在知识的沉淀、共享、学习、创新等环节中,参与到知识文档的上传、点评与推荐等具体操作。同时,检察专家最大的特点与优势是隐性知识特别丰富,包括对于侦查办案、审查监督、公诉、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工作所积累的阅历、经验,特别是针对重大案件行为的判断,这些都是检察机关内部非常宝贵的知识资产。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重点工作是将专家的隐性知识最大化的沉淀下来,通过采取相应的考核与激励手段,促使专家的隐性知识转变为显性的知识。
2、知识积分的激励
在知识管理的评价体系中,知识积分是作为衡量员工在知识贡献方面的重要量化指标,同样也作用于专家。在具体的知识积分规则设立上,需要考虑突出专家的价值,让专家区别于普通的检察干部员工,因此,可以在积分规则上设定专门的专家系数。一般情况下,可以把专家的知识积分规则系数设为普通员工的2倍,使得专家在同样的操作下,积分高于普通员工。一方面,这体现出专家的价值与权威性,起到对普通员工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这也是一种有效激励专家的手段与方法。
3、知识的传递与成长
对于检察专家隐性知识的沉淀、共享与传递,不仅仅只体现在知识文档的沉淀与点评上,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渠道最大化地体现专家的价值,如对于员工成长方面的培训以及各项检察工作的推动方面,可结合专家的特长领域,举办相应的对员工培训、案例分享等活动,或者针对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及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邀请检察专家开展专题讲座,通过交流、培训、答疑等方式,把专家的隐性知识传递出去。
需要注意的是,在专家的培训与交流过程中,要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及时地把专家的知识沉淀下来,同时也要考虑相应的知识产权问题,避免专家在知识传递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4、COP社区的应用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自身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条件与基础,做好专家社区在知识管理IT系统的规划工作。在知识管理系统中建立COP社区,通过建立专家地图、专家黄页、专家博客、专家论坛等模块来构建检察机关的专家社区,这也是实现知识管理落地的一个重要方面。
图 3 COP专家社区的系统架构设计
在web2.0应用基础上,检察专家在专家博客上发表经验总结或者创新研究的文章,沉淀与传播知识;员工在COP社区里可以就检察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与想法,对法律政策、司法解释、部委规章、地方文件等具体的解读与工作的联系等内容,通过专家博客的留言、爱问、论坛等方式咨询专家,或就某些问题与专家开展交流,实现知识的共享与应用,建立起良好的学习研究氛围,共同促进检察工作的提高。
四、检察专家的评价机制
为保证检察机关的专家管理机制的正常运作,促进检察机关的知识管理工作持续、有序地开展,需要建立起相对应的专家评价机制,来做作必要的保障措施。评价工作总体包括两方面:检察专家的知识管理行为评介以及评介结果的应用。
检察机关专家评价机制建立在机关单位公务员的绩效评价基础上,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公务员自身的考核框架下,结合知识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展开:
评价可以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进行评判。
对于考评的结果应用,除了在检察机关内部自身的绩效考评体系外,在知识管理制度框架内,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加强对于专家的考核:
1、专家资格。对于评价工作不合格的专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必要时可取消其内部专家的资格。连续两年的人才库专家考评工作中名列未尾的专家进行调整,
2、晋升与发展。检察专家知识管理评价的结果,可以作为检察机关内部专家相应待遇级别、培训机关、干部培养与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